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 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粤人社函〔2009〕218 号)和《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深府〔2009〕14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市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 30 户企业的创业空间,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基地内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五)基地内本市户籍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 %,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不少于 30 %。 (六)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为两年) , 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第七条 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 深圳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 。 (二)基地管理或运营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五)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第九条 基地的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地运营机构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情况,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通过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颁发 《 深圳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 》 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基地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基地应定期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每年对基地进行考核,当年认定的除外。 基地应根据年度考核通知,报送考核材料。 第十二条 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认定满一年入园创业孵化对象户数不足 20 家的; (二)基地内创业者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中户籍人员占总数不足 30 %的; (三)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四)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基地按照 《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可享受公共设施和代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区级及以下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由各区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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