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政策 |
序 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1 |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
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 |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 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2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 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随军家属 4、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
街道公共服务机构 |
2 |
初创企业补贴 |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
街道公共服务机构 |
3 |
创业场租补贴 |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4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 |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民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六)未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的。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5 |
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社保补贴。首次申请社保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6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人员。 |
创业贷款贴息。借款人已经还本付息,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文件规定补贴其贷款利息。 |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7 |
创业培训开班申请 |
企业法人 |
经遴选入选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培训机构。 |
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8 |
创业培训补贴 |
企业法人 |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在报名缴费时应当符合补贴对象要求,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相应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的,在创办初创企业时应当符合补贴对象要求。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9 |
创业培训机构遴选 |
企业法人 |
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取得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培训教育机构;(二)有2名及以上具有创业培训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且专职教师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三)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年内未受过办学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申请开展创业实训的培训机构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创业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并承诺对有需求的结业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 。 |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0 |
创业培训考核申报 |
企业法人 |
已完成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 |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1 |
创业项目征集和补贴 |
企业法人 |
1、项目符合本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和高新技术的要求,符合服务、经营模 式创新和带动就业的需求。2、创业项目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限制项目。项目持有人应具有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代理权。3 、创业项目要求投资少、风险小、市场前景好以及适合在本地落户发展,加盟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4 、创业项目应当拥有成熟的经 营模式,项目持有人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5、项目持有人已在本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实际经营创 业项目一年以上。6、已经入库并享受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的项目,不再受理。 |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