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策 |
序 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1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自然人 |
1.深圳市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 2.深圳市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 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4.深圳市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 5.深圳市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0号) |
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2 |
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 |
自然人 |
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3 |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企业法人 |
被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24 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和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的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服务期满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 (4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办理实名登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4 |
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 |
企业法人 |
被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24 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和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的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服务期满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 (4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办理实名登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 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5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
企业法人 |
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常经营;自愿为已办理实名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后,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帮助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的;该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6 |
求职创业补贴 |
自然人 |
1.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2.本市高校毕业生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7 |
深圳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自然人 |
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含20小时),并连续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基本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或以上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二)从事餐饮服务; (三)从事社区保洁、保绿; (四)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五)从事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非员工制)。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8 |
青年见习单位申报 |
企业法人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职工人数1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3、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 |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9 |
青年见习协议备案 |
自然人 |
(一)见习单位的条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职工人数1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3、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 (二)见习人员的条件: 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含户籍及非户籍); 2.在本市未曾缴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年龄在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0 |
就业见习补贴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支付,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由见习单位据实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支付政府承担部分。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1 |
青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 |
企业法人 |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时间,政府给予见习单位实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0元标准据实结算执行,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险及其他必要的工作配备和管理支出。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2 |
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
企业法人 |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 |